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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在新蔡县**镇**村**超市内设置六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使用,被告人张某甲从中盈利共计9534元人民币(其中6534元已由新蔡县公安局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贾某某、张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于南省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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