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自2019年2月至6月,先后在镇原县南川小学、鸿润超市等公共场所采取辱骂、殴打他人、破坏公私财物等方式,寻衅滋事作案5起。
1、2019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南川小学,以贺丰小学学生太少,其儿子张某丙在贺丰小学学不好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学区教委工作人员为其儿子张某丙办理转学,因其子张某丙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不符合办理转学至南川小学的条件,因此工作人员明确向其表示不能为张某丙办理转学。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后在校园内使用“老牲口”、“老嫖客”“驴日上的”等侮辱性语言公然对南川乡教委主任王某甲及南川小学校长梁某某大肆辱骂。为制止张某甲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长梁某某及教职工刘某甲将张某甲劝阻推出至校门外,并将校门从内锁好。但张某甲仍不肯离开,掀抬校门未果后,继续在门外辱骂王某甲等人,并威胁恐吓王某甲称:“你如果给我把这事办不成,你迟早出大门,我开车把你撞死”。之后张某甲继续在校门外辱骂约30分钟后才离开,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后学校不堪忍受张某甲继续闹事影响教学秩序,遂被迫将张某丙学籍从贺丰小学转至南川小学,此后张某丙在南川小学正常就读。
2、2019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南川街道鸿润超市,向店主王某乙索要凳子并滞留在店内不肯离开,遭到王某乙拒绝后两人发生口角,后张某甲在王某乙脸部打了两拳,左侧腰部踢了一脚,王某乙被打后逃至刘某乙门市躲避,张某甲找不见王某乙后遂将王某乙商店内正在使用的冰柜掀翻在地,并用脚在冰柜上踢了几脚。随后刘某乙赶到将张某甲拉出超市,张某甲又在街道上公然辱骂王某乙是“某人的情人”、“小姐”等,还扬言恐吓称要让王某乙“店开不成”、“今天要把门关了”等。后王某乙报警,被告人张某甲父亲张某乙赔偿王某乙损失1000元。
3、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为发泄对王某乙的不满情绪,再次至南川街道王某乙经营的鸿润超市门前,当众无故骂王某乙是个“婊子”、“是某人的情人”等话语,谩骂持续约半小时后才离开。
4、2019年06月06日16时许,张某甲为发泄对王某乙的不满情绪,又到南川乡街道鸿润超市,找借口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张某甲用手捏住王某乙脖子,先后在王某乙左肩部打了几拳、腿部踢了几脚,在撕扯过程中还将超市货架上的货物撞翻散落一地。之后被在场的段某某、黄某某等人拉开。此后王某乙因不堪忍受张某甲再三滋事、骚扰,被迫将鸿润超市转让给他人,搬离南川街道另谋生路。
5、2019年06月06日17分许,段某某在南川幼儿园门口接学生时,被告人张某甲以段某某刚在鸿润超市拉架时把其衣服撕扯了为由,公然对段某某进行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小汽车钥匙准备戳击段某某面部,扬言迟早要把段某某“面目毁了呢”。被在场群众某某乙等人拉开,张某甲才罢手离开。
2019年11月4日,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对张某甲精神状态及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出具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229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甲患双向情感障碍,案发时为疾病发作期;2.被鉴定人张某甲案发时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随意殴打、公然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乡**村**号,电话1891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壹佰陆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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