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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熊某某、阳某某、商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埔区保沙路王子厨房饭店门口停车场等候被告人张某甲的代驾司机时,因被害人韩某某一方驾驶的小轿车欲停进被告人张某甲一方所站位置,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韩某某受伤致左侧胫骨近端骨折,手术致左小腿皮肤三处创口(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某一方的王某某左眼、右后脑受伤;被告人张某甲的体表未见明显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弃车逃离现场。当晚,被害人韩某某一方的张某乙到南岗派出所报案。

次日,被告人张某甲返回上述停车场取车时,看到其车窗上民警留言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纸条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到医院探望被害人韩某某,垫付了部分医院费。

2020年1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回南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报警记录等书证、物证;5.伤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 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414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录像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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