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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玉林里小区17号楼大门入口处,因小区入口电子杆未抬起而车辆无法驶离小区,张某甲将该入口处ETCP高速道闸机电子杆用力抬起损坏。后在保安张某乙对其制止的过程中,张某甲摔坏张某乙的手机,并踢踹张某乙致其右眼钝挫伤。经鉴定,被损坏电子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张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传唤到案,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维修情况说明、发票、诊断证明书、110接处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陈某某、杨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乙、证人陈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跃

检察官助理:聂朵

2020年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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