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民警杨某某、薛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询问其朋友谷某某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调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经鉴定,薛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31060****;保证人张某乙,联系方式1390131****。
2.案卷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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