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号。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中国移动甘肃省公司公开招标酒泉地区的4G光缆线路栽杆布线工程,甘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将4G光缆线路栽杆布线的部分劳务施工承包给江苏省连云港的江某某施工。江某某在施工期间与被告人张某甲相识,了解到江某某在酒泉地区施工架设移动公司4G网络线路施工情况,遂对外声称自己承包了酒泉地区移动公司的4G网络栽杆布线工程,可外包该工程,张掖市甘州区的王某某闻讯后通过他人与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联系,后在临泽县七天派酒店与被告人张某甲签定了酒泉地区施工架设移动公司4G网络线路劳务施工合同,被告人张某甲以收取保证金名义向王某某收取现金50000元。在临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骗取的50000元保证金于2020年8月退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收条、欠条、临时计件用工合同、付款协议、施工合同协议;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江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寇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向甘肃**科技有限公司和江某某取得移动4G网络酒泉地区栽杆布线的劳务施工项目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拟工程项目,伪造合同,骗取他人钱财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