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乘坐张某乙驾驶的蒙DX****号出租车,从**镇内**转盘北侧的一家饭店出发去往**驾校,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问题,张某甲与张某乙发生口角,动手殴打了张某乙,之后张某甲驾驶蒙DX****号出租车在**驾校门前的柏油路驶上G303线,并驾车追去已跑开的出租车司机张某乙。
张某甲动手殴打张某乙一事,已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另案处理。
到案后,张某甲未配合公安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张某甲驾驶蒙DX****号出租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2.证人宝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未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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