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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4********,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郓城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38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路**庄**屯路交叉口处时,被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武安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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