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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云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于当日16时20分许行驶至323国道K2113+2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沿人行横道线通过道路的张某乙载李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及人力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云G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送建水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19年9月27日19时40分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面部、胸部、骨盆及右侧肢体等损伤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让同村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

2019年9月27日死者李某某家与张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姚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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