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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合肥**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泾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从蜀山区黄山路合肥世界之窗停车场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轿车,经黄山路、东至路行驶至东至路与望江西路交口西北角右拐弯时,车辆右侧碰撞由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左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张某甲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乙、丁某某的证言;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  成

检察官助理:刘明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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