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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97号

被告人张某甲(自报),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中区四直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大朗猫猫(小刘)”、“尚都小刘”)介绍卖淫女卖淫,并收取好处费。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上通过发送照片和服务内容、商议价格、发送定位等方式,介绍一名卖淫女(另案处理)与违法人员黄某永(另案处理)在本市大朗镇体育馆旁的**酒店*楼一房间进行性交易,后黄某永通过微信支付张某甲900元。2020年4月26日,张某甲在微信上通过发送照片、服务内容、定位等方式,介绍另一名卖淫女(另案处理)与黄某永在本市大朗镇中心小学旁边的酒店三楼一房间进行性交易,后黄某永支付卖淫女嫖娼1200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号“大朗猫猫(小刘)”介绍违法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常平镇**酒店卖淫,由张某甲负责收取嫖娼,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邓某某600元。2020年5月20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号“大朗猫猫(小刘)” 介绍邓某某到本市大朗镇**酒店卖淫,但因嫖客不满意,双方没有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黄某永等证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等物证,身份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785****。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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