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16时40分许,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农安县**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屯南约600米处水泥路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顾某甲相撞,致顾某甲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3)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尸检照片,(5)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证人顾某乙、张某乙、丁某甲、乔某乙、陈某甲、杨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甲的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鹤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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