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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2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鄂J*****号牌小型客车由浠水县往团风县上巴河镇方向行驶,20时18分,该车行驶到团风县上巴河镇加油站路段时,与路面行人熊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熊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于2019年3月11曰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新燕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3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9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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