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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3日宜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日9月9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 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用微信支付8****,20元押金,在宜城市**宾馆开了一间房间号为8109房间,后在该房间内由贾某某提供毒品,龙某某、贾某某、黄某某三人将毒品吸食。

2019年9月2日中午,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80元续了****,后由谢某某提供毒品,在**宾馆8109房间内,谢某某、龙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四人将毒品吸食。

2019年9月2日下午,由龙某某提供毒品,在**宾馆8109房间内,谢某某、龙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四人将毒品吸食。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提取四人尿液适用甲基苯丙胺类试剂板检测:谢某某、龙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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