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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6月11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南便村 - 郝庄村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处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乙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弃车逃逸。经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书雷      

检察官助理:王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侦查材料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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