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大道**号。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2012年3月27日因赌博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陈某甲(已起诉)联合刘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深圳市盐田区华侨墓园、北山道附近的山上多次开设赌场,陈某甲作为赌档组织者,组织指挥开设赌场,边某某(已起诉)负责现场管理。为逃避打击,2019年4月15日开始,陈某甲召集刘某某、边某某等在深圳市龙岗区溪涌洞背村、盐田区华侨墓园、盐田区北山道附近山上继续开设赌场,每天晚上23时许开档,次日凌晨四五时许收档。赌场用两个骰子赌大小,以点数大小取胜,每局开点一次,其中庄家一家,闲家若干。陈某甲和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等庄家团队合作分成,抽水分成“四六”开,庄家团队收取四成水钱,庄家团队负责开局、运作赌博事项: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等荷手负责摇骰盅,陈某乙(在逃)等二人用两部点钞机清点面值百元现钞、收赔钱、抽水钱,记账员记录桌面输赢、水钱,每局开点后,比大小,庄家赢,收取桌面现金,庄家输,启用庄家堆积在骰盅板前面的本钱(本钱最多时堆积20多万元)来赔付。每局抽取水钱,抽取赢家的百分之五,例如闲家赢2000元,抽水100元,庄家直接赔付1900元。如果开点,点数是3和4、3和5,抽取桌面赢家一半的水钱。每晚抽取水钱约人民币十万元,最少时三、四万,赌客的小费、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外,剩余水钱作为利润由陈某甲和刘某某分成。
赌客多为老乡关系,生疏赌客需由老乡、亲友介绍或带路上山参赌,为增加人气,赌场散场时由边某某或陈某甲发给在场的每个赌客小费100-300元不等,陈某甲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200元-500元不等,接送司机每晚400元、望风人员每晚200-300元、边某某每晚500元。边某某负责赌场内场管理、钱某某(已起诉)负责外围望风,在路口布置望风人员郭某某等人,每人一部对讲机,有情况对讲机呼叫,边某某听对讲机再讲情况告知每晚在场的陈某甲。边某某有客源,发送赌场位置图,带来赌客,边某某联系庄家团队。张某乙驾驶长安面包车拉赌场工具,并和兰某某布置赌场,乐某某等驾车往来赌场与接送点运送赌客上山。刘某某到赌场亦参赌,观看赌场输赢情况,每晚三点多驾车离开赌场。
2019年4月底,刘某某找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垃圾焚烧场附近山上空地,告诉陈某甲适合开设赌场,陈某甲告诉边某某,边某某和张某乙开车上山踩点。确定赌场位置后,边某某确定山下接送点为北山道红星石化加油站。
2019年5月15日22时许,张某乙驾驶粤BH****长安面包车载乘陈某甲的赌场工具、载乘兰某某从龙岗沙湾出发,来到盐田区北山道垃圾焚烧场附近山上空地布置赌场,布置塑料板凳、帐篷、汽车电瓶连接节能灯,用支架搭起一个4米长的长方形桌面,桌面中间由宽胶带均分成六个格子,每个格子内由庄家团队人员用A4纸记账、记录输赢、抽水情况;在桌面的两个远端分别摆放一部点钞机,分别由庄家团队的陈某乙(在逃)等负责点钞、收赔钱、抽水钱;桌面中间一侧由庄家团队的张某甲负责摇骰盅。
23时许,边某某负责赌场指挥、张罗赌场开工并发赌场位置图,召集赌客上山。边某某负责赌场内场管理、钱某某负责外围望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等10人到达后开局,按照桌面分工庄家各就各位。
5月16日凌晨2时至6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派出所联合治安科等单位分组上山在路口、在各隧道口设卡查处,共计抓获涉赌人员85人(其中余某某等70人均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拦截载乘赌具、赌客的车辆等22部,查获赌资285950.5元(含无主5109.5元)。
2019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该流动赌场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摇骰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丙、柳某某、陈某甲、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郭某某、边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柳某某、陈某丙、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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