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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利用运输柴油之机,在运输过程中多次在本市丰台区北岗洼消防队南侧铁道桥下路边等地,将驾驶的油罐车内柴油盗走并销售给他人,二人合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张某甲与胡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管理金规》、《安全奖惩制度》、《危险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岗位责任制》、《押运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劳动合同书四份、出车日期明细一份、成品油公路运输合同一份、北京**加油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辛店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甲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胡某某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群
书  记  员 张京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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