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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方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张某甲冒充物流信息中介,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先后联系被害人郭某某、刘某甲等多名货车司机,虚构有货物运输的事实收取被害人信息费,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地点等待货主拉货。同时,由被告人方某某冒充发货货主,要求被害人继续等待拉货。后张某甲、方某某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断绝联系。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以微信收款方式共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信息费人民币2000元、刘某甲人民币1100元、李某甲人民币1200元、胡某某人民币1500元、李某乙人民币2400元、刘某乙人民币1800元、仇某某人民币300元、刘某丙人民币1200元、李某丙人民币1500元、苗某某人民币500元、侯某某人民币500元、王某甲人民币400元、邵某某人民币300元、张某乙人民币600元、赵某某人民币1700元、张某丙人民币1200元、蔡某某人民币500元、丁某某人民币500元、蓝某某人民币1400元、宁某某人民币1200元、初某某人民币1500元、王某乙人民币1800元、张某丁人民币1800元,共计26900元。现被告人已经赔偿20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37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利用通讯工具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证材料壹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蒋翠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1240****;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张萌,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6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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