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屋**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2日,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墩**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从事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卖生意。被告人张某甲使用QQ号913******(昵称:G—只批二盘)、QQ号1845******(昵称:你的我)在QQ好友、QQ群、QQ空间大肆发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告、开票公司等信息,以供客户选择虚开不同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张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按照受票单位开票要求从上家购买发票,再转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经查,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约445张,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与罗某某(另案处理,QQ号码9******,昵称:A饶汇)互相买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0张。其中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开票公司为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受票公司为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发票5张,金额485436.9,税额14563.1,价税总计500000元。
(二)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从张某丙(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约285张后转卖给下家。其中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913******与张振江QQ3507******联系,从张某丙处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后转卖给下家。该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受票公司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票公司分别为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8张,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张,总票面金额973386.5元。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张某丙处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后转卖给下家。该21张发票的受票公司为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中18张的开票公司为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另外3张的开票公司为温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面总金额2091481.72元,税额62744.55元,价税合计2154226.27元。
二、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某乙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从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买卖生意,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按照受票单位开票要求从上家购买发票,再转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乙使用QQ2959344386从张某丙、QQ号304******(身份不明)等人处购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91张后转卖给下家。其中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乙从张某丙处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后转卖给下家。该发票的受票公司为合肥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开票公司为淮南**酒店有限公司,金额28980.58元,税额869.42元,价税合计29850元。2019年3月12日, 被告人张某乙从张某丙处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后转卖给下家。该发票的受票公司为宿迁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开票公司为江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为53009.71元,税额1590.29元,价税合计5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账单,人口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农某某、张某丁、寇某某、吕某某、蔡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员罗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证据: U盘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宗港、张银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乙为牟取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 15816******;
2.移送侦查卷宗6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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