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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大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乙从昆明运送假烟到广东省广州市,承诺给张某乙8000元运费,后张某乙邀约被告人张某丙驾驶车牌号为苏******深蓝色大众轿车从福建前往昆明,2020年07月16日0时许,张某乙、张某丙二人到达昆明市双拥路一处限高杆处与一辆红色六轮货车接头,随后将550条芙蓉王硬壳香烟和550条利群(新版)香烟装至苏******的深蓝色大众轿车内从昆明市出发前往广州市,2020年07月16日04时,张某乙、张某丙二人在途经广昆高速公路六诏加水站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本案被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卷烟总价值为贰拾壹万肆仟伍佰圆整(214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张某乙联系电话:1985906****;张某丙联系电话:1882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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