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左亮、梁晓兵和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同被告人张某乙及沙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吃饭喝酒时,因被害人何某某不接其电话而心生怨气,得知被害人在张某丁,便酒后开车带被告人张某乙及沙某某、张某丙去本县马厂镇祥和小区张某丁找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到张某丁后便质问被害人何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手机摔坏,并用巴掌打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张某乙指使张某丙去殴打被害人何某某,推被害人何某某,并试图用巴掌打被害人何某某,后双方被张某戊、沈某某夫妇赶走离开。在楼下水泥路上,被告人张某乙追上被害人何某某,将其抱摔在地上,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腰部损伤致腰2、3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戊、沈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关系人张某丙、沙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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