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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住址正宁县******,农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5************,住址正宁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0时许,张某乙、张某丙从榆林子街道东街一KTV出来,张某丙驾驶甘M****号轿车,张某乙乘坐副驾驶由东向西行驶,被在榆林子街道查酒驾民警樊某某、习某某、马某某发现,习某某驾驶甘M***1警号警车拉着樊某某、马某某追上甘M****号轿车,樊某某用手电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张某丙未停车驾驶轿车行至榆林子镇街道长乐路口,沿榆长公路行驶至榆林子镇**村**组村道,绕道行驶至**村**组其家门口。习某某驾驶警车追至张某丙家门口,樊某某将驾驶员张某丙控制,马某某用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度检查,检测结果20mg/100ml。习某某向张某丙索要行驶证、驾驶证时,张某乙下车阻拦,将在家中饮酒的张某甲、张某丁叫了出来,樊某某、习某某准备将张某丙带上警车,张某甲拉扯、阻挠习某某,将习某某抱住往后拽,二人同时摔倒在门口的花园内,二人从地上爬起来。习某某、樊某某准备再次将张某丙带离现场,张某甲、张某乙又上前拉扯、阻挠。张某乙用身体顶撞樊某某,强行将樊某某和张某丙往开分,张某甲揪住习某某衣领拦截阻挡,扬言辱骂民警。在撕扯过程中,四人均摔倒在地,习某某手中的酒精测试仪被撞在地上损坏,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骑在樊某某、习某某的身上,樊某某拽张某丙裤腰的手被张某甲强行扳开、习某某的手被张某乙强行扳开,张某丙脱逃,四人从地上爬起来。张某乙捡起警帽戴在自己头上,掏出一根香烟点着,看见马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走到马某某跟前故意用手摆了一个 “V”字的姿势。

榆林子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张某甲拒不配合,民警高某某、王某某强行将张某甲带上甘M***0警警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警车上张某甲用胳膊肘击打高某某右胸部,致高某某第2前肋骨折。习某某、樊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张某丙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     

经认定,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损失价格为3250元。

经鉴定,高某某、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丁、马某某、樊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

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视频光盘1张;

4、户籍证明、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采取辱骂、威胁、暴力方法阻碍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某某

                           2020年3月31日

附:

1、张某甲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其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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