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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刘某甲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村委会**二队**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号房,原曲江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屋一队**号,原曲江区**镇**村党支部委员、财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屋**号,原曲江区**镇**村委会副主任。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原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党支部委员、财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某甲、付某甲、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下半年,曲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张某甲,与村委会财务张某乙、村委会副主任付某甲商议,将韶赣高速公路D03标项目部在负责清理C05标段桥背山堆积淤泥工程中给**村委会的12万元协调费套取出来进行私分。张某乙假冒龚某甲签名填写领取沙石材料款的领条,并填写支付证明单报张某甲批准开支,然后由张某乙从**村委会银行账户取出现金12万元,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三人平分,每人分得4万元。

二、2008年下半年,曲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张某甲,与村委会财务张某乙、村委会副主任付某甲商议,将韶赣高速公路D03标项目部给**村委会承包的供应河沙、砂砾材料过程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元的乡村道路维修基金套取出来私分。**村委会将供应河沙、砂砾材料转包给龚某甲、龚某乙供货,D03标项目部将沙石材料款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在每平方米沙石材料款收取了3元的乡村道路维修基金后再将转付给供货的龚某甲、龚某乙,张某丁、张某乙、付某甲从中套取出7万元私分,由张某乙假冒龚某甲签名填写领取沙石材料款4万元的领条一张、假冒龚某乙领取沙石材料款3万元的领条一张,于2010年4月23日填写支付证明单报张某甲批准开支,然后由张某乙从**村委会银行账户取出现金,张某甲分得2万元、张某乙分得3.7万元、付某甲分得8000元。

 三、2010年9月,曲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张某甲,与村委会财务张某乙、村委会副主任付某甲商议,将李某某交到**村委会的**镇**屋村松树坪一片土地的转让费套取一部分出来私分。**村委会与李某某等人双方签订协议书转让土地面积为7.68亩,由张某乙制作各农户土地转让费发放表,张某甲审批同意开支,表中土地面积共计9.243亩,比协议中的田亩数虚大面积1.563亩,虚大款项为31260元,由张某乙从银行取出现金,每人各分得10420元。同时张某甲、张某乙和付某甲三人还收取了李某某给的协议外每亩5000元的好处费,收得好处费共计38400元,每人各分得12800元。

 四、2017年年初,曲江区**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张某甲、副主任付某甲、村委会财务刘某甲、村委会干部付某丙四人商议,将邓某某支付给**村委会承包韶关市浈江区到曲江区的东环线环城公路S248线清表工程款,不入村委会账目扣除清理成本后进行私分。期间由刘某甲负责开大清表工程聘请的机械设备的台班数及工人工数,使工程款凭据与邓某某对数结算工程款20万元一致。刘某甲收到邓某某给的20万元工程款后,除去5.4万元工程成本用于支付机械设备台班费和工人工资的费用外,剩余的146000元由张某甲、付某甲、刘某甲、付某丙在村委会办公室商量私分,张某甲、付某甲、刘某甲、付某丙各分得3万元,分给村委会干部陈某甲1万元、张某戊和奉某某各3000元。

五、2015年年底,林某某想要承包**镇**村**水库,被告人张某甲提出促使张某己和林某某合作经营该水库需要相关的协调费,林某某同意了,后经村委会干部协调,甲方**镇**经济联合社与乙方林某某、张某己双方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的《承包水库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的一天,张某甲在源河新城旁的河边收受了林某某的下属赵某某给的好处费7万元,张某甲拿了2万元,分给付某甲、刘某甲、付某丙和陈某甲各1万元,奉某某和张某戊各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任职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曲江区**镇**经济联合社的银行交易流水、龚某甲和龚某乙的银行交易流水、移送案件登记表及移交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付某丙、奉某某、张某戊、龚某甲、龚某丙

、李某某、陈某乙、邓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张某己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刘某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委会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中张某甲参与作案四次,共同侵占集体资金367260元,分得100420元;张某乙参与作案三次,共同侵占集体资金221260元,分得87420元;付某甲参与作案四次,共同侵占集体资金367260元,分得88420元,刘某甲参与作案一次,共同侵占集体资金146000元,分得30000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付某甲、刘某甲三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的好处费,数额较大,其中张某甲、付某甲参与作案两次,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8400元,张某甲分得32800元,付某甲分得22800元;刘某甲玉参与作案一次,共同收受他人送的好处70000元,分得10000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付某甲、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付某甲、刘某甲均已退出所有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薏、侯婧君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甲、刘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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