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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198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余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晚,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乙等人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美食店吃饭饮酒。期间,因不满张某乙对饶某某侮辱性的玩笑,曾某某、杨某甲与其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丙(在逃)先后赶来。张某甲从家中带来一条不锈钢材质的铁棍、张某丙让余某某找来一方条木棍、一扫把棍。张某甲质问杨某甲,并打其一巴掌,在杨某甲举起饭店塑料凳子时三人持棍对杨某甲进行殴打,杨某甲朝对面公路跑去,三人继续追打,余某某用手上的一节棍朝杨某甲砸去。并在与张某丙二人追上其时用手上另一节木棍打杨某甲,杨某甲用于防卫的塑料凳被打掉后继续往前方曲江第一小学方向跑去。余某某等人见此停止追打离开了现场。当晚,杨某甲到马坝派出所报案,并到医院进行检查,其右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并多处挫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3、叶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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