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6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村主任,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镇**村**号。2018年5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至6月2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村主任被告人张某某召开村民代表会决定在没有合法采沙手续的情况下卖河沙用于村里修桥、修护村坝等。后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实施并联系将河套积沙卖给吴庄沙场的李某甲(另案处理)。共盗采积沙2258车,总价值人民币11141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谢某某、历某某、侯某某、王某乙、郝某某、李某丙、谢某某、岳某某、米某某、李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8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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