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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号,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7月26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7月12日、9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到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玉某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共接受下家王某某、卢某某等人9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投注并转投到上家卓某某(已起诉)等人处,从中获得好处费约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接受王某某、张某乙40万余元、梁某某约30万元,卢某某约10万元,周某某约10万元投注。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玉某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一名。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退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卓某某、卢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银行交易电子账单、微信交易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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