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汉族,文盲,农民,住淅川县香花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月**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路上捡到一颗罂粟壳,后将种子撒在位于淅川县香花镇*****自家房后的菜园子里并对其进行浇水、施肥。2019年**月**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民警查获后铲除。经当场清点,张中改种植的罂粟幼苗为545株。经河南省嘉榕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张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咨询意见书;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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