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7********,汉族,初中毕业,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16时40分许,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执勤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已死亡)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在内乡县余关乡石庙村麦田边和梁坪村果树林内猎捕野生动物,抓获二人后,在其车内发现野鸡死体2只,斑鸠死体1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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