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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村**组,现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2日被押解回耒阳市。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巷**巷**号**房女朋友彭某某的租住房里,藏匿的疑似冰毒物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查获35盒,净重25.29克。经讯问,供述其是为朋友代为保管,从中赚取毒品吸食。缴获的白色晶体(编号12-35),初检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广东市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送检物(编号1-11)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收缴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吸毒人员动态信息详情、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何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慧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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