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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0时许,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期**栋**单元**室,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46.23克,并在现场抓获正在分装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

2、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盘龙区**路***超市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46克、毒资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到案后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46.69克;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6.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净重46.23克;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海洛因净重0.46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365882****;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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