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父亲张某书去世后,一直将其父亲张某书遗留下来的一把火药枪挂在其位于万源市**乡**村房屋地坝处小房子猪圈里。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吴某某打扫猪圈因打扫猪圈将火药枪拿出挂在猪圈外墙上,被入户走访的民警看见并依法将火药枪进行扣押,经鉴定:送检疑似火药枪能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6.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发射功能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检察官助理:陈志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