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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魏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村**路**号**室。2019年10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村**号,住宁波杭州湾新区**村**号**室。2012年10月1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利时广场格林豪泰酒店往北200米处,与被害人杨某甲因车辆擦碰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害人杨某甲同行人员王某某打电话通知了马某乙、杨某乙到场。被告人刘某甲见状,也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乙,随后被告人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等人到达现场。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殴打了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致使被害人杨某甲手指、头部受伤,被害人杨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杨某甲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乙为轻微伤。上述被告人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门诊病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丁、张某某、马某凯、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杨某甲轻伤二级、杨某乙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马某某、刘某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奇波

检察官助理:张亚伟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村**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70574****);被告人魏某某现在余姚市**街道**村**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924155****);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村**路**号**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57412****);被告人刘某乙现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村**号**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2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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