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昌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原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昌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市纪检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亮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行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2020年2月5日至3月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1日;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7.8万元人民币
(1)2009年10月,被告人张亮利用职务便利,为昌吉州**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村**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梁某某送的好处费3000元人民币。
(2)2009年11月,被告人张亮利用职务便利,获知**镇**村**队自来水改造工程招标价并向周某某透露帮助其承揽该工程,后张亮非法收受周某某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
(3)2010年5月,被告人张亮利用协助参与开展村级土地征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昌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收**村**队的30亩土地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主任张某某的好处费12万元人民币。
(4)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亮利用协助参与开展村级土地征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周某某与昌吉市**镇**村签订征收宗地编号为**号地块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周某某两张购物卡共计1万元人民币以及好处费现金8万元人民币。
(5)2015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张亮利用审核村级工程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村**队太阳能路灯亮化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送的好处费现金2万元人民币。
(6)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亮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某承揽昌吉市**镇**村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的围墙工程提供便利,向王某某索要好处费7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张亮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某承揽昌吉市**镇**村新疆**中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围墙工程,向王某某索要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
(7)2017年9月,被告人张亮利用审核村级工程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该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段某某送的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
(8)2017年10月,被告人张亮利用协助开展村级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在**镇**村房屋办理拆迁事宜提供便利,向杨某某索要好处费7万元人民币。
(9)2018年2月,被告人张亮承诺为李某某的经济纠纷提供便利,非法收受李某某的好处费4万元人民币。
(10)2018年4月,被告人张亮利用审核村级工程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为新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村村民委员会供电项目的工程款结算提供方便,在昌吉市**镇**村村民委员会二楼办公室内向该公司项目经理胡某某索取好处费1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4月,被告人张亮利用审核村级工程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在**镇**村办公家具的购置款结算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赵某某的好处费5000元人民币。
(12)2018年10月,被告人张亮利用负责审核该村村民分户、建房的职务便利,口头承诺为张某某分户、申请建房提供方便,非法收受其朋友吴某某的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
(二)涉嫌挪用资金200万元
2014年2月11日,张某甲(另案处理)因无法如期偿还其用于工程的200万元贷款,与被告人张亮商量后,准备将昌吉市**镇长**村民委员会存入昌吉国民村镇银行**镇支行的集体资金200万元用于还款。嗣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将集体资金200万元用于归还张某甲的200万元贷款。
(三)涉嫌行贿10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张亮为本人和焦某某(另案处理)在**村*组南外环征收项目中多领取青苗补偿费,于是张某某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元人民币。
(四)涉嫌贪污4.5万元
2017年10月1日,昌吉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昌吉市**镇**村文化活动中心的电采暖工程时,被告人张亮与宋某某协商将工程单价由145元提高至160元,骗取国家公款共4.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时任昌吉市**镇**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他人财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亮与张某甲共谋挪用村集体资金,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张亮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报价格,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行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亮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亮现羁押昌吉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共计10册1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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