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镇**小区,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并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辉南**开发部法人,拖欠应缴税款,经辉南县地税局多次催收税金,并下达欠税确认告知单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张某某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将自已名下东城丽景的20套门市房产权转移到陈某某名下,然后以陈某某的名义在辉南县建设银行贷款896.5万元挪作他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共计逃避追缴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548753.40元。
2017年1月4日,伏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为网上逃犯进行抓捕,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伏某某畏罪潜逃的情况下,为伏某某提供交通便利,及北京市昌平、沈阳市于洪区的两处住所,并于2017年春节后,为伏某某制作一个虚假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虚假身份证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乾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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