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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身份证号码510421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拿着自制射钉枪在米易县攀莲镇南厂村5组石门坎处,被米易县**镇**村党支部**罗某某和**村民兵**王某某挡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寿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米易县**镇**村**组**号,电话1588235****。

2.侦查卷2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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