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成武县**镇**街**号,现住成武县**楼镇**楼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12日至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成武县白浮图镇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调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家庭收入、资产、偿还能力、借款用途、资金使用情况等,向杨某某、杨某某、贾某某、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下同)8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口头传唤至成武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杨某某20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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