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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4********,哈尼族,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3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8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应一个其称川妹的女子的安排,从缅甸巴沙寨走小路带领陈某等6名偷渡人员偷渡回中国。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6名偷渡人员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阿里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2528****;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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