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小区**幢**号。因赌博,于2009年3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接受朱某某(已判决)的“六合彩”报注,累计期数至少七十期,投注额累计至少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古城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王某甲、施某某、易某某、王某乙、郭某某、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数额达人民币2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灵光
检察官助理:郭升
附:
1.被告人现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