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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批准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兰溪市女埠街道花塘村老年活动中心与童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孙某甲从自己的电瓶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美工刀刀片,趁童某甲不备朝其脖子割了一刀,致其受伤。2020年8月10日,经鉴定,童某甲颈肩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伤势照片;

2.被害人童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甲、郑某某、邵某乙、唐某某、邵某丙、童某乙、孙某乙、叶某某、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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