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职检刑诉〔2019〕1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9********,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通辽市奈曼旗**局**段副段长兼任奈曼旗**局**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镇**社区**委**组**号。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 1月,被告人张某某任通辽市奈曼旗**局**段副段长,2015 年 12月兼任奈曼旗**局**办公室主任。
2017年,因奈曼旗**局向沈阳铁路局申请修建**高速奈曼东连接线改扩建工程铁路下穿框构桥施工工程没有获得审批,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朱某某、李某某与孙某某相识,并通过张某某得知孙某某可以帮忙跑审批手续。
2017年8月份,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商定由孙某某帮忙办理审批手续,给付孙某某“配合费”人民币300万元,并由朱某某指示由李某某先给付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朱某某、李某某以唐山市**院支付2013年常胜至当海公路勘察设计费的名义,借用魏某某的账户欲将公款套出,张某某应李某某要求,在明知魏某某提供的唐山市**院委托绥中县绥中镇**建材商店代收款业务的委托书系伪造的情况下,在委托书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签字,通过奈曼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奈曼旗**局账户将应当支付给唐山市**院的勘察设计费人民币144万元、216万元共计360万元,转入了魏某某实际控制和使用的绥中县绥中镇**建材商店账户。
魏某某收到以上钱款后,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将其中150万元通过转入魏某某妻子陈某某账户后提取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张某某,由张某某支付给孙某某140万元,剩余10万元由张某某占有;另150万元通过转入魏某某账户应张某某要求转给张某某提供的孙某某的账户内,余款60万元转入魏某某女婿丁某某账户内。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宇东
检 察 员:白 静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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