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施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泽某某(已另案处理)购买20克大麻,泽某某以1200元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张某某收款后将20克大麻邮寄到施某某提供的地址浙江省宁波慈溪市。2019年6月15日施某某又以2000元向泽某某购买20克大麻,泽某某以1200元向张某某购买并由张某某发货到上述同一地址。
2.2019年7月29日,网名“hanji网易云函几”以5500元的价格向泽某某购买100克大麻,泽某某以3000元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张某某收款后将100克大麻邮寄到“hanji网易云函几”提供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3次累计140克大麻。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泽某某、施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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