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9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网站(网址:****)卡密。经鉴定,**网站内的297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办案说明等书证;2.搜查笔录;3.远程勘验笔录;4.提取笔录;5.胶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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