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6********,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第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后第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 通过快递至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或在北辰等地当面交易的方式,以每袋1000元-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康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6余次。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快递至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处的方式,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康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约0.6克。康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吸食后,于当日的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阳性。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3日、5日、8日,通过快递至天津市河北区**小区**号楼**处的方式,以每袋1200元的价格,共卖给高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每袋重约0.6克。后公安机关在**处查获此剩余冰毒约0.31克。高某某吸食上述冰毒后,于2019年7月10日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阳性。

被告人张某某在贩卖上述冰毒的过程中,每次均抠出一部分,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7月11日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阳性。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高某某、康某某等人证言;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册;

3.随卷移送:光盘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