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科叔”,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清远市清城区凤凰春天花园14栋2404室、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八号之9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门口、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城市花园等地,先后八次共将重约19.2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收取毒资人民币2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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