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养吸,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12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将张某某抓获,并于当日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三人。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1小包、用于分装毒品海洛因的电子秤一台、自制纸铲一把。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总净重5.9342克、均含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养吸,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5.93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6********(担保人张某甲,电话139********);

  2.案卷三册、材料八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