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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路**庄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2月23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安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5日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自己家中,以每颗30元的价格贩卖7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向其支付了毒资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所购买的一袋片剂状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该袋毒品可疑物净重0.65克。随后民警从张某某家中沙发上又查获四袋毒品可疑物(放置于一铁盒内),经称量,查获的该组毒品可疑物净重3.03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9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途径云南省安宁市**幢**单元路边时,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色长安牌微型车(车牌号:云******)倒车镜用脚踢坏,车主林某某与其父亲林某某查看时,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打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8克,其中0.65克为既遂,3.03克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8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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