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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3********,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2017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永登县**镇**小区内,冒充专业办卡人员,利用给**镇居民金某某申请办理信用卡之际,在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金某某手机上以金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笔10000元的平安普惠贷款,贷款到达金某某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该笔贷款是其为方便给金某某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的银行流水转账,该10000元是张某某本人垫付,金某某便将该10000元转至张某某名下。一个月后,平安普惠客服通知金某某还贷时才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名义贷款的事实。案发后,该笔贷款由张某某还清。

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同一地点,冒充专业办卡人员,在为永登县**镇居民李某某办理信用卡提额之际,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李某某的手机以李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了一笔299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办理后将贷款短信提示删除,在办理该笔贷款时,张某某谎称朋友给其还账,自己没有中国建设银行卡,欲借用李某某建行银行卡转账,李某某信以为真,将自己建设银行卡号提供给了张某某,贷款到达李某某账户后,李某某将299000元转至张某某名下。后中国建设银行客服通知李某某还贷时才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名义贷款的事实。案发后,该笔贷款由张某某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后,哄骗被害人将贷款转至自己名下供其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济民

检察官助理:段愿琴

2020年12月29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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