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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是吴某某的前男友。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上冒充吴某某找被害人程某某借钱,以归还欠款、借钱治病等理由骗被害人程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330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拉黑。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旅馆***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法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扬

检察官助理:熊睿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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