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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网“信用住”漏洞,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上海威斯汀酒店、南京朗昇希尔顿酒店等全国多地酒店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共产生订单51笔,未支付订单总金额5.9万余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报案书、公证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微信截图、短信截图、飞猪信用住订单截图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佳

检察官助理:姚潭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共计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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