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四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8********,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8时24分许,驶苏F0****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南阳镇南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街40号亿客隆百货超市东侧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许某甲发生碰撞,致许某甲跌地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人身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核对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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